如何从证据上化解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的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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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案件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取证困难。电子证据容易灭失,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难以定罪。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就是要从事实和证据上入手,以最专业的思维来审查证据,看是否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事实不清。
①项目发行方、推广方的组织架构等案件事实是否查清。
②项目背景是否基于区块链技术,是否是空气币、山寨币。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落地,是否实际正常运营,是否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③宣传推广方式是否查清。在宣传文件中是否具有风险提示、承诺还本付息或足以使社会公众误解无风险的宣传用语,承诺的利息、收益或奖励等,是否明显超出行为人的盈利能力范围。要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公司宣称过: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相应的返利等表述,是否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进行宣传,是否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等。这类宣传资料证据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之一。
④返利模式、计酬模式、奖励制度设置是否查清。
⑤资金流向、虚拟币流向是否查清。涉案款项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是否按照预定或宣传的用途使用资金。
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信息(投资时间、投资金额、返款金额、损失金额、集资介绍人、介绍他人投资获得的提成、会员人数、分布区域、上下线人数以及对应关系等事项是否查清。特别是未查获到网站服务器的案件。
(2)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证据不足,不能形成证据链。
很多人被抓以后,声称自己与项目方、发行方、非法网站、APP、犯罪团伙没有任何关系,对于此种情况,我们要特别注意,以最专业的思维来审查证据,看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看能否从证据上化解相关风险。
首先,审查人员链的证据。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的原因是因为同案犯的供述、指认,我们首先要审查关联性证据,看能否将被告人从犯罪链条上分离出来。
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在资金平台系统、网站模板、制度规划、广告宣传、策划包装、资金流转等各个环节均有“市场化服务”,形成了一整套专业化、产业化犯罪链条。形成了发币项目方、外包人员、资金盘盘主、数字货币场外交易员、矿机外包商、资金盘APP开发技术人员、分析师、带单师等黑色链条,要想查清组织架构不是容易的事。
在我们遇到的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认识,可能只是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有时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由人到人”证据指向。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越来越困难,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掌握虚拟货币网络犯罪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的特点,审查关于“人员链”的证据,看能否找到证据的问题,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主要审查以下证据:
①同案犯口供指认、上家或下家的证言。要重点注意口供反复以及不能相互吻合的问题。
②聊天软件的证据:要重点注意,微信、qq黑号无法关联的问题以及境外聊天软件的问题,我们在案件中遇到的境外聊天软件如蝙蝠、飞机、whatsapp、sig等,这些境外聊天服务器在境外,直接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致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这些都使得从证据上形成“由人到人”的证据链非常困难。对聊天记录中某一句或某几句不利的内容如何质证以及取证过程的程序合法性的问题是我们重点要关注和掌握的。
其次,审查虚拟货币账户、钱包地址、IP地址等网络痕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联性证据。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有可能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行为有关。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注意,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具有强匿名特点,持有者信息则为公钥与私钥字符串,系统生成的不同账户、地址不存在关联性。在这种特性之下,用户的真实身份很难去追踪和验证。尽管用户在区块链网络中的行为都是公开透明的,凭借这些交易行为确实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对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进行推断,但这种方式的推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容易找到辩护的空间。
我们主要审查以下虚拟货币的流转证据:
①币安、火币网、OKEX等交易平台调取的账户注册信息、充币交易信息、提币交易信息以及内部交易信息。
②通过计算机、手机及云取证方式获取以及分析的钱包地址关联的用户信息,例如邮箱名称、微博账户、qq登录ip等。
③从扣押的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硬盘中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以及分析鉴定报告。
④犯罪嫌疑人其所控制的数字货币地址、密钥以及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记录进行交易人员的虚拟地址分析。
⑤通过提币地址对被告人数字货币进行追踪服务报告。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通过对证据的质证,看是否形成数字货币账户、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对应关联关系的证据链。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①能否形成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设备的MAC地址对应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我们注意使用tor、vpn的情况下有关IP地址的证据瑕疵以及关联性的问题。我们一定要知道,仅有钱包地址,很难确定登录ip,仅有IP地址也无法直接建立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无法简单的认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证据印证,例如自己认罪,或者从手机电脑等硬盘中的数据网络日志缓存日志等痕迹、QQ登录信息、发帖信息、Cookie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证。
②能否形成数字货币流转过程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网络信息、网络痕迹形成对应或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仅仅是半匿名的,该协议并不知晓交易方真实姓名,但通过种种方法,仍可通过交易信息关联到现实中的人。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并不是因为钱包地址与真实身份产生了对应关系,而是因为交易过程中留下的各种网络痕迹通过取证分析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产生了关联,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这些网络痕迹取证的合法性,用专业的知识和技巧尽力审查他们之间的关联性。
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掌握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以及追溯的基本知识以及暗网和矿池取证的情况,掌握IP地址、网关地址、网络日志、防火墙日志等相关网络痕迹的取证以及质证技巧。关于这两方面的内容我在比特币追溯文章中已经详细介绍了,这里就不在多说。
再次,审查资金流向、虚拟货币流向的证据,能否形成资金流向犯罪嫌疑人的闭合证据链。
资金流是破案的关键证据,很多案件就是通过对涉案资金的追溯,发现被害人的资金流入犯罪嫌疑人名下或持有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虚拟货币钱包等账户,最终找到被告人,但是因为一些反侦查手段的实施,例如使用黑卡、地下钱庄、跑分平台、OTC场外交易、暗网等手段,使通过资金追溯找到被告人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们必须掌握数字货币变现的风险点以及审查资金流相关证据的思维和方法,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就有可能从证据上切断涉案资金、数字货币的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与被告人的对应或关联关系,就有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或者无罪的可能,例如在陕西毛某一案,第三级收款账户的钱如何转出,以及尾号为TH5Y提币地址如何变现都未查清,警方在补充侦查报告中,称查清难度大,无法查清,便草草结案。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以最专业的思维重点审查以下涉及资金的证据,看能否找到证据的问题,使得涉及资金流转的证据不能形成与被告人对应证据的证据链。
①被害人报案时提供的自己的打款的账号、转币的钱包地址;
②被诈骗资金、数字货币的流转情况以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网游账户等的交易记录和明细;
③数字货币最终提币地址如何变现,变现后的资金流转账户明细,通过提币地址对被告人数字货币进行追踪服务报告;
④涉案资金、数字货币流入的账户相关注册开户信息、银行卡被扣押等信息的证据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联性的分析报告;
⑤取款记录、凭证;
⑥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客户端、相关移动设备以及所采用的资金流动的相关支付行为等的目标性电子数据;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下所有或持有的他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数字货币钱包地址等的资金、币的流入明细。
要注意黑卡、跑分平台、网络洗钱环节导致的证据链中端无法追溯的问题,要重点注意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匿名性、暗网、混币等是否导致虚拟货币交易网络中断的问题。
此类案件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我们要想预防、化解相关的刑事犯罪风险,争取到最轻的处罚,维护好合法权益,就必须掌握区块链、数字货币、网络支付、网络黑灰产、电子取证等专业知识,这对我们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要求我们必须掌握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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